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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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资源配置导向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今天就和大家讲讲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处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应当着眼于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需要坚持以下处理原则:

(1)严格把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审慎认定犯罪。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具备从宽情节的,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好从宽幅度。

(3)注重全链条打击,加大对场外配资、操盘及洗钱团伙的惩治力度,从多角度遏制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4)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注重追查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在鼓励退赔的同时做好刑民衔接工作。

根据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和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有八种类型,且不同操纵类型具有特定的犯罪构成。

审查此类案件,应当首先判断行为人所采用的操纵类型,并紧扣操纵类型进一步审查各项主客观要件。

(一)判断操纵类型

根据操纵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影响机制不同,现有操纵类型可以分为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虚假申报操纵三类。其中,交易型操纵包括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信息型操纵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此外,当前市场上还存在以利用技术优势操纵为代表的其他操纵方法。

(二)审查犯罪主体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及自然人。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的衔接问题。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以下简称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犯罪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员,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主体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均为特殊主体;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首次将上述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

据此,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施行前非特殊主体实施的上述操纵行为,不能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处理,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可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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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三)审查行为人实控账户

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有四类:

(1)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2)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3)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4)行为人以其他方式管理、支配、使用的他人账户或者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行为人实控账户的认定难点在于“他人账户”,常见类型如下:

(1)行为人违规使用的他人名下账户。如案例一中被告人朱某使用的相关亲友账户。

(2)证券公司与各类场外衍生品工具、“类信托”“类通道”业务有关的自营账户,客户发出投资指令但交易主体可能显示为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

(3)伞形账户:配资机构利用分仓系统(类HOMS系统)为投资者设立伞形账户(即二级账户),其交易模式与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相类似。

(4)跨境账户:以“沪港通”为例,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入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是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难以实时监测香港投资者个人账户。



以上就是有关: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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