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管理怎么做?实操中是怎么操纵股价的!
如何加强市值管理,市值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有那些?
资本市场中,借股票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的行为并不鲜见。今年5月,某微博大V爆料某上市公司与盘方合谋进行市值管理、“坐庄赖账”等情况,对此,证监会态度鲜明:“对于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我们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相关机构从事或参与相关违法违规活动,我会将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操纵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市场操纵直接作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都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由以上列举的行为可以看出,操纵行为主体为一人或多人联合,主观上为故意,具有影响证券交易量价的目的;客观上一是要有操纵行为,即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二是要有操纵结果,也就是操纵行为造成了影响证券交易量价的结果。
二、以股票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
证监会近年来披露的操纵市场案件中,各类“伪市值管理”案件一直层出不穷。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的讲话表示,“伪市值管理”本质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与相关机构和个人相互勾结,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结合各类“伪市值管理”案件,其与合规的股票市值管理区别主要体现为,一是主观上是否具备操纵证券交易价量的意图;二是客观上是否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三是是否产生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客观结果;四是操纵人是否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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