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香港创业板上市市场目的:为增长性的公司而设;
2、香港创业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据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3、香港创业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4、香港创业板上市营业历史: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
5、香港创业板上市管理持续性:于活跃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6、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
二、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
1、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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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其他:
1、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内《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
2、香港创业板上市人员要求: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会计师、监察主任、授权代表、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3、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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