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区分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债券的发行。
二是债权人的保护。记名债券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无记名债券为不要因债券,持有债券者即被法律推定为合法的占有者,除非证明债券持有者在取得债券时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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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债券的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才可办理过户手续。债券受让人未办理上述过户手续的,其转让只在受让人以及转让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公司无法律拘束力,公司仍然只与转让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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