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中银证券(601696.SH)昨晚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34亿元,同比增长2.7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2亿元,同比增长8.8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60亿元,同比增长6.5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86亿元,同比增长141.46%。
今日,中银证券股价涨停,截至收盘报13.34元,上涨9.98%。
中银证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78亿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1年,中银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35元/股,同比增长9.3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26%;同比增加0.11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中银证券资产总额为626.72亿元,同比增长16.15%;负债总额为469.63亿元,同比增长20.56%;资产负债率为52.84%,同比增长3.73%;流动比率为321.26%,同比下降37.14%;速动比率为321.26%,同比下降37.14%,主要系公司应付短期融资款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较上年末增加。
主营业务分行业来看,去年,中银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7亿元,同比下降20.77%,毛利率为16.48%;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61亿元,同比增长6.13%,毛利率54.29%;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33亿元,同比下降10.45%,毛利率34.51%;证券自营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478.16万元,同比减少56.37%,毛利率为54.19%;期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9亿元,同比增长51.53%,毛利率39.07%;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42亿元,同比增长131.94%,毛利率为90.81%;其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8亿元,同比增长14.64%,毛利率为-174.57%。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主承销金额162.11亿元,其中,IPO项目2个,主承销金额62.79亿元;再融资项目6个,主承销金额99.32亿元。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完成上市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为A股上市银行七年来首单配股项目;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完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为近十年来最大规模H回A项目。公司作为独家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完成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2021年,公司债券主承销规模(不含地方政府债)1937.19亿元,位居行业第12名;金融债承销规模1453.49亿,位居行业第7名(数据来源:万得资讯)。财务顾问及新三板业务方面,2021年,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协助央企下属公司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新三板持续督导挂牌企业27家,其中创新层4家。
证券经纪业务来看,报告期内,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10.62亿元,同比增长17%,行业排名33,较2020年末提升1名(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新增客户约76万户,同比增长73%。实现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1.40亿元,同比增长60%,行业排名28名(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APP月活用户数128万户,行业排名20名,较去年末提升3名。(数据来源:易观千帆)。
资产管理业务来看,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受托客户资产规模7551亿元,市场排名第3(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创历史新高,其中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160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7.73亿元(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继续位居行业前列。
2021年,中银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358.90万元,上年同期为2.13亿元,变动原因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减值损失减少。
截止2021年末,中银证券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3007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2869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138人。
2021年末,中银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5.86亿元,上年同期为5.84亿元。
2021年,中银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1.09亿元,上年同期为9.6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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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2021年,中银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1.10亿元,上年同期为9.75亿元,同比增长13.86%。
报告期内,中银证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合计占公司案件标的总额90%以上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含资管计划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 公司诉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因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未按约提前购回股票或采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且未按期支付利息,故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应偿还公司融资本金,支付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如其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则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公司已申报债权。
2-4、公司诉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等。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因被告一(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比例已低于最低限度,而未按约定提前购回股票或采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故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一刚泰投资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7,660万元、应付未付融资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18年11月,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刚泰投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60.86万元及律师费,判令被告二刚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一刚泰投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60.86万元、律师费19万元等,被告二刚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上述案件相同原因,刚泰投资出质股票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经具备,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其担保物权。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告持有的股票,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欠付原告的融资本金及逾期利息等。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股票处置条件尚不成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公司另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刚泰集团在刚泰投资欠公司融资本金7,66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刚泰集团应在刚泰投资拖欠原告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债权范围内,就刚泰投资持有的质押股票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5、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2018年11月,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对公司管理的两只公募基金所持债券正常兑付到期本息。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东辰控股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认为,上述兑付属于个别清偿,该个别清偿并未使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的财产受益,且属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6个月内。因此,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笔清偿(人民币2,136万元)。2020年7月,东辰控股破产管理人申请撤诉,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
6-10、公司诉韩宝琴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案五人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后申请融资并进行证券交易。后因股票持续跌停,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下跌且未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公司根据合同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未果,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月,公司就五项案件分别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向公司偿付融资本金、佣金、利息等合计约人民币39,664万元。
11、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及第三人(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宜华健康兑付本息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承销本次债券并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宜华健康无力偿还本次债券本息,广东再担保于2020年11月代偿2.13亿元。因宜华健康向广东再担保提供其指定的第三人及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因此,广东再担保对宜华健康及反担保方起诉追偿。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涉及任何不利赔偿或权利损失。
公司代表资管计划提起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起诉发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裁定中止、终结本次执行。
2、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对发行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仲裁)。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仲裁费等费用。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3、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起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等。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另诉康得新一案,法院已受理。
4、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起诉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公司已在2020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1、 候顺莲诉中银期货等案。原告候顺莲认为任职于中银期货的客户经理未尽责提供经纪人服务以及中银期货因软件故障导致原告产生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72,288.6元,一审开庭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9,196元。中银期货于2020年7月15日接到判决书,判定驳回原告侯顺莲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原告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回原判决,并支付给原告赔偿款及本案相关费用累计65,716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马俊与中银期货劳动仲裁案。原告马俊认为中银期货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薪资等,合计69.8万元。仲裁庭认为中银期货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裁定中银期货赔偿原告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3,356.32元,以及因延迟向原告开具退工单导致的务工损失2,057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本案仲裁结果,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由该院进行调解,自此本案终结。
3、北京海天众意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盛璟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一)、苏州盛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和中银国际投资(被告三)案件。被告一在2018年初完成对原告的尽职调查,双方及原告在2018年初签订投资协议。原告在2019年5月要求被告一支付投资款。因原告发生2018年度业绩严重下滑(已触发回购)、摘牌等重大不利变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先决条件未实现,被告一决定不支付投资款。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17,971,200元、因延期支付投资款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600万元,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三系被告一的认缴出资人且系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月,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暂计600万元,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2020年9月14日,中银国际投资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天众意全部诉讼请求,中银国际投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海天众意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内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于2020年9月30日生效,中银国际投资全面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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