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务收入相匹配,也就是说营业收入确认的同时才能确认成本,那么因为完成履约义务发生了费用、成本但是不能确认收入时,怎么办呢?先归集,就是合同成本。主要是针对建安成本(以前建造合同准则)和劳务成本(某一段时间内履约义务)。
(一)合同履约成本
【例】甲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成本。甲公司预期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
【解析】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应当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该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资产。甲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发生的餐饮、商品材料等成本外,还需要计提与酒店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内的设备家具等)、无形资产摊销(如酒店土地使用权等)费用等,应如何对这些折旧、摊销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属于甲公司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服务成本。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
(二)合同取得成本
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 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
2.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例】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其通过竞标得到了一个新客户乙,甲公司为取得和乙公司的合同,发生了下列支出:(1)聘请外部律师进行项目的调查支出50 000元;(2)因投标发生的差旅费和投标费20 000元;(3)销售人员佣金8 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和盈利情况,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30 000元。
【解析】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为增量成本。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发生的调查支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和投标费,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因此不是增量成本;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不是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三)与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减值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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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合同履约成本摊销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
贷: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分录:
(1)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2)转回
借: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相关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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