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来理解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林钢教授是会计理论与方法、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等领域的重量级专家。
他最近对财会领域的老师提出的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小e一起来学习吧!
林钢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博导
3:33 来自芸窗e财会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的属性。
这个现金流量的属性实际上就分为一种模式是以到期为目标,也就是说,它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也就是根据其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
这实际上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因为你的债券投资只有到期了,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现金流量;如果没有到期就提前出售,那只能是以市场的公允价值来出售,就不能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了。
如果以这种管理模式,以这种现金流量特征为基础来确定金融资产,当然就应该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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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准则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名称改了一下,改成债券投资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原来用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含义其实很清楚,改成债权投资,反而没有像以前的概念那么清楚了。
按照新准则的解释,债权投资既包括长期的债权投资,也包括短期的债权投资。它的业务管理模式都是在到期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这个就是第一类。
还有一种模式,就是既以合同现金流量为基础,同时又可能会提前出售。
例如,我们有一笔资金,可能要去做一个并购业务。如果并购业务完成了,要付这笔钱;如果并购业务没有完成,这笔钱是不需要付的,那这笔钱怎么办呢?当然可以买债券,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两者兼有的。如果并购没有完成,那可能就会持有到期;如果并购完成了,那随时把它变现去支付对价。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就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第三种模式是准备随时出售。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不会持有至到期,就把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了。
这三种划分是比较清楚的,这里面主观性还是存在,但是比旧准则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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