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因其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相较于仅凭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T/T、D/A、D/P更具安全性,成为国际贸易中较受推崇的支付方式。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王劲松律师以案说法
A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出口的公司,2014年,A公司通过网络结识了国外客户B公司,双方签订了服装出口合同,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上注明受益人向银行议付时需要提交的单据包括“由开证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签发证明货物符合品质要求的收货单据,签字样式须与我方记录一致”。A公司收到B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后就依约备货及安排货物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A公司一直未收到前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收货单据,导致A公司无法向银行议付。后因市场变化,B公司弃货,A公司因此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王劲松律师解析
国际贸易中,在国际支付与结算环节,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有T/T、D/A、D/P、信用证,而其中前三种支付方式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而信用证则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因此,信用证相对于T/T、D/A、D/P三种支付方式而言,对交易双方是一种更为稳妥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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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用证的安全性,其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较常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特别对于卖方来说,是一种更为保险的支付方式。
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卖方通常认为只要向银行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存在不符点,就可以安全收汇,因此不符点也是卖方最着力研究与避免的。但是,由于信用证天然的缺陷,即其是纯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因此,当受益人在议付时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况下,受益人即使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依然无法拿到货款。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由于其相对的隐蔽性,因此有不少卖方还没有充分认识其风险。
知名房地产律师、仲裁员,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协第八届房委会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专家,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特聘专家,市科联专家中心常务理事,深圳电视台嘉宾律师
王劲松律师补充
本案中A公司在收到B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后,因为没有认真审核信用证上对于议付单据的要求,接受了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A公司接受了此种信用证,造成其面临极大的风险,这等于把是否接收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B公司。一旦B公司想拒收货物或者进行压价欺骗等,将不会指派指定的人来签署单据或者延迟签字的时间,致使信用证发生逾期失效、单证不符等情况,造成A公司无法正常收汇,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这种软条款的存在本身违背了正常国际贸易所应遵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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