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简单说来,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比如上一期我发表的《巨亏60多亿后,庞大集团又遭证监会和上交所处分,原因何在?》一文中,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又是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什么样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如何认定?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五种人属于公司企业的关联关系人:
1、公司控股股东,即依据其出资额或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即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联关系,就是上述这些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三、哪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而在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中,以下十一种常见的交易类型也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
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乙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这种情况对于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讲,需要了解这种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定价标准,以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进行。
(四)担保
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资金,往往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所贷资金的安全,需要企业在贷款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企业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能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但也可能形成负债,增加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
(五)提供资金(借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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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即一方替另一方办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与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等。
(九)许可协议
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允许甲公司使用其商标或专利技术等。
(十)代替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或者为子公司偿还已逾期的长期借款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如:企业向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支付薪酬。
四、法律为什么要控制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及其法律控制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正在形成和发展的制度。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近年来,有关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诉讼也在不断增多。
在通常情况下,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控制公司利用它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正当的交易,从而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以及企业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此,各国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以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的公司关联交易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内部结构逐渐复杂而逐步增多的;特别是在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这一现象更为多见。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手段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从财政、税收、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都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控制性规定。
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法关联交易与违法关联交易的界限
前述《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原则,概括地说明了合法关联交易和违法关联交易的界限——即”损害公司利益”。也就是说,根据《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违法关联交易的根本标准是:”损害公司利益”。
司法实践中,判断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关联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即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
庞庆华和庞大集团就是因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而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受到处罚的。
2、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关联交易本身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则该关联交易行为就明显属于违法关联交易行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等。
3、交易动机是否存在恶意。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念头是思想意识形态的东西,虽然不好把握,但可以根据关联人的行为来进行判断。如交易目的是否正当、交易动机是否出于诸如操纵市场、转移利润或转移财产、虚假报表、逃避税收等。
4、关联交易本身是否违反常规。所谓违反常规交易,即依商业交易习惯,交易条件明显不当的交易。如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商品、服务或股票、资产销售、转让时,其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国际或国内市场上正常合理的价格;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融资而不计收利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提供担保;关联企业之间借贷款项,其利率明显低于融资成本之利率以及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转让资产、产品或接受服务等。
六、非法关联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综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来的关联交易纠纷来看,非法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以下风险:
(一)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关联公司在明知资产出让方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低价受让其资产,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二)公司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转移资产,则关联公司应在其关联交易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
如公司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低价或无偿转移资产,则该关联公司应在其关联交易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企业关联交易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但是,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对公司有利,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该关联交易不应认定为无效。
运营公司,了解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集团公司。因为,一旦集团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因存在关联交易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就会影响其各关联企业的财产独立性而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中有一个关联企业破产,很可能会影响到几个企业一连串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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