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备受关注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本特·霍姆斯特罗姆和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因其“对于契约理论的贡献”,分享了这一殊荣。
对“契约”进行科学的设计
关于“契约理论”,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粗略地说,它可以定义为,研究不完全信息下,对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规则进行设计的学问。人生在社会之中,有很多任务必须要通过合作才能完成。而一旦进行合作,就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在团队协作中,你很难知道你的伙伴到底是不是尽了力;又如,在投资建设一个项目时,你很难知道你的合作对象在你进行了投资之后,会不会撕毁先前的协议。要防范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合作的规则即“契约”进行科学的设计,而怎样设计这些契约,就是契约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契约理论可以分为两个分支: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位得主,恰好分别是这两个分支的代表。
完全契约理论假设,人们在签订契约、进行合作时,能够完全预期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并且所有的合作方都愿意遵守契约,万一合作者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将有一个第三方能够强制实施契约。在这样的假设下,完全契约理论着重讨论契约应该怎样设计,才能保证合作的效率。由于这一理论探讨的话题经常涉及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因此也常被称为激励理论。
与完全契约理论不同,不完全契约理论则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并不能完全预见未来,即使预见了也不能在契约中完整表述,即使能完整表述了也很难被有效执行。在这样的假设下,人们在合作时,就很难避免合作伙伴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为了尽可能防范这些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对合作效率的损害,就需要对“剩余控制权”或“产权”进行合理的安排。如何安排产权,由此又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就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关心的重点。由于对产权的强调,这一理论有时也被称为产权理论。
霍姆斯特罗姆的“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理论强调了合作的两个重要特征:合作伙伴之间利益的冲突和信息的不对称。
当双方进行合作时,彼此之间的利益很难一致,一方必须承担另一方的行为后果。在文献中,主动行动的一方通常被称为代理人,而被动承担行动的一方则通常被称为委托人。举例来说,我们可以将公司的运营看成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一种合作。这里,股东关心的是公司的价值,而企业的经理人则只关心自己的薪酬,显然他们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而在这一合作中,经理人是主动行动的,股东只能承担其行动的后果,因此经理人即代理人,股东则是委托人。
在利益冲突的同时,合作主体之间的信息也并非一致。一般来说,代理人总会拥有一些委托人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以公司的运营为例,当股东观测到企业亏损了,他们很难判断这是经理人工作不力所致,还是市场不景气所致。
由于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委托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就需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契约,根据一些可观测的指标来规定代理人的报酬。在1979年的经典论文中,霍姆斯特罗姆对此给出了初步答案。在他看来,契约设计的关键在于激励和保险之间所进行的权衡。为了让代理人更努力地工作,契约的规定必须让努力得到充分的回报;而为了让代理人愿意参与合作,委托人不能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根据这一原则,他认为,最优的激励契约应该由一部分的分成报酬和一部分的固定报酬组成,其中前者是为了提供激励,而后者则是为了提供保险。那么,激励程度或者说分成报酬所占的比重,应该怎样确定呢?在霍姆斯特罗姆看来,它取决于四个因素:代理人努力程度对于业绩的影响、业绩受外部因素的影响程度、代理人的风险偏好以及代理人对激励的反应程度。显然,如果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对于业绩的贡献很大,就应该提升分成比例;如果外部因素对于业绩的干扰程度很大,就应该减少分成比例;如果代理人的风险回避程度很高,那么就应该减少分成比例;而如果代理人对于激励的反应程度很高,就应该增加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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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衡量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指标可能是多样的。例如,一个人的关键业绩指标(KPI)、销售业绩甚至同事评价,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他工作的状况,那么在激励契约中,究竟应该纳入哪些指标呢?在霍姆斯特罗姆看来,进入契约的,应该是那些能够提供信息量的指标。例如,当通过销售业绩就能够充分考察员工是否努力时,KPI等多余的指标就没有必要再加入到契约中去;而如果仅凭绩效还无法确知员工努力的程度,这时就有必要加入其他指标作为辅助参考。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激励的信息原则”也为相对绩效考评提供了解释。这是因为,代理人的业绩不仅取决于自己的行为和一些独特的外生因素,还受到一些共同的外生因素的影响,此时不同代理人的业绩之间就存在着相关性。所谓相对业绩,就是通过比较滤去了这些因素的干扰,从而能为刻画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提供有效的信息。
在很多时候,代理人需要完成的任务不止一件,这时激励契约就需要通过调整激励程度,对不同任务进行平衡。例如,大学教师既需要完成科研任务,也需要承担教学,其中科研任务的完成状况是比较容易衡量的,可以由发表论文的数量、影响因子等刻画,而教学质量的好坏则比较难衡量。作为大学的管理者,为了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中,就需要适当减少对于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否则,就会出现教师只搞科研、不管教学的状况。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
与完全契约理论关注契约本身的设计不同,由哈特等人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跳出契约看契约”。如前所述,现实中的合作双方签订的契约很难是完全的。既然如此,这就给了签约的某一方事后“敲竹杠”或从事机会主义行动的机会。如果考虑到这一点,合作双方就可能在事先减少为合作而进行的投入,甚至合作本身也可能无法达成。显然,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率。
为了避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麻烦,对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就变得至关重要。“剩余控制权”是指在签约之后发生争议时,谁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如果能在事先把这种权利界定清楚,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的“扯皮”,从而促成合作的达成。
很显然,当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方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合作双方在签约前的投入状况。举个通俗的例子,旧社会妇女的地位低下,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这种权利配置下,女方家长就不会有激励在婚前对女儿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而在当代,妇女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即使在婚后,妇女的“剩余控制权”也不会完全被男方家庭掌握,因此女方家长也就变得舍得在女儿身上投资了。
既然“剩余控制权”这么重要,那么它到底应该怎样配置呢?哈特等人认为,应当让投入更多资产专用性投资(即只能应用于这项合作,不能应用于其他用途的投资)的一方,获得更多的“剩余控制权”。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资产专用性投资更有效率。举例来说,如果甲乙两人要合作开办企业,甲需要卖掉自己的住房来为公司注资,一旦投入后,资金就很难取出;而乙只是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加工,随时可以重新寻找外部的工作。在这种状况下,就应该将“剩余控制权”分配给甲方,否则当他考虑到乙随时可能放弃合作,就难以在事先有激励卖房注资。
不完全契约理论有助于理解很多问题,在企业理论、公司金融甚至管理学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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