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付率
1、满期赔付率 = (已决赔款 + 未决赔款)/满期保费。
该指标以保单年度为统计口径。即满期保费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保费。比如现在假设是2021年7月1日,如果保险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现在实际发生的保费就应该是今年的整体保费*180/365。如果保险期限是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则在2021年7月1日评估时该保单的满期保费为该单的整体保费*149/365。
满期赔付率即指保单承保年度当年承保的一批保单,截止到某一评估时点,这批保单的已报告赔款与其满期保费的比值,反映的是该批保单已满期部分的赔付情况。
这个数据可以用来衡量当年所做的业务品质的好坏,主要被业务部门采用以该数据指标来评价当年业务质量,它考虑了尚未结案的案件,反映业务年度承保业务的质量。但是,它没有考虑到因为历年保单延续到今年所造成的赔付率的波动,也没考虑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付影响(既未考虑IBNR因素)。
未决赔款受理赔环境影响,未决金额估损的充足性与否,将影响满期赔付率情况高低,特别是在近期已报告未决占比较大的情况下。 该指标最大优点是保单和赔款的匹配性最好,但是其也有它的缺点和局限性,若不能并对其有一个科学的把握,将会陷入决策误区,做出错误的判断。另外,由于保单年赔付率时效性较差,即使一个保单年的承保年度已经结束,仍需要在其后的1~2年内才可能进展至最终的赔付率,因此,这需要经常对这一年承保保单的赔付和满期保费情况进行跟踪,以计算出该年度承保保单的真正赔付率。
2、历年制赔付率 = (已决赔款 + 期末未决赔款 – 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收入 – 期末未到期保费 + 期初未到期保费)
该指标对长期经营的公司更有意义或更能表现出业务品质的好坏,因为它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所以用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机构或者一单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比满期赔付率有意义。现在多数主体均用该指标来评价过去业务的好坏。
但因其不含IBNR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同时,其准确性受保费收入的影响较大,会受上年甚至更早些业务的品质影响,也就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特别是一些长尾业务,如货车人伤案件等,若是工程险则影响更大。
该指标统计时间与财务年度口径一致,数据资料较易获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单在核算期内的满期保费和赔付情况;但该指标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与承保年制和事故年制相比,不够精确;同时该指标容易受到期末、起初未决赔款责任险准备金的影响,使得历年制赔付率产生较大的波动,由于估损偏差的存在,未决可能成为调整赔付率的一种手段。
3、已报告赔付率 = (已决赔款 + 未决提转差)/已赚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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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告赔付率没有考虑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款责任。在反映统计区间的综合赔付水平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一般在财务分析时较少使用。
4、综合赔付率 =(赔付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追偿或残值收入)/(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分入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综合赔付率完全是财务口径,是公司真正考核利润的指标,它综合考虑了分保及未决赔款(包括IBNR)因素,且公司所有的业务活动的结果都会在上面的公式中反映出来,因此综合赔付率可准确反映某一时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承保利润。它与历年制赔付率的区别就是包含了IBNR数据。
该指标包含理赔费用,采用会计年度制,无法反映不同承保年度的业务经营结果,反映业务质量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另外该指标考虑的是再保后的数据,在某个评估点可能与满期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有较大差异。
5、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当年保单项下发生的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含IBNR))/当年保单项下的满期保费。
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也叫意外年度制赔付率,是按出险时间口径统计已决、未决赔款的赔付率,是一个时间段内所有出险的赔案的已决、未决赔款的合计数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在该时间段内产生的满期保费。
事故年制赔付率既与当年的业务品质有关,还与往年的业务品质有关。
6、终极赔付率 = 风险成本/保费收入或者(已决赔款+未决赔款+IBNR)/已赚保费
该指标是保单年口径,是测试指标。根据精算模型,预估最终赔款,并结合当前承保条件,预估赔付率的方法。根据测算未来的赔付情况配置相关费用,制定相应的承保政策,从而优化业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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