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债权是合法到期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那什么是代位权呢?
接下来请看郝江律师对此的详细介绍。
案件详情
张三(化名)和人合伙做生意,因为需要资金支持于是向朋友李四(化名)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张三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收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李四偶然得知张三在数年前曾借给朋友王五(化名)3万块钱,现在本息已经达到了4万元,因此李四希望张三可以收回这笔钱,但张三认为即便收回这4万余元的钱款也无法偿清自己的债务,故而暂时不要王五归还欠款。那么,李四可以直接向王五索要这4万元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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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代位权问题。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通俗的说,就是王五欠张三钱,张三又欠李四的钱,如果两笔欠款都到了偿清期,而张三既不要王五的钱又以没有钱还债为由不还李四的钱,李四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五代替张三向自己还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李四可以直接向王五索要张三对他的欠款。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郝江律师小结: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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