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上一篇文章,我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
本篇,我们继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聊一聊售后回购的那些事。
这是特定交易的第六篇:售后回购交易。
本文框架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本节仍然是结构性非常强的一个章节,所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结构。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有三种形式:
01 企业和客户约定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
02 企业有权利回购该商品,即企业拥有回购选择权。
03 当客户要求时,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客户拥有回售选择权。
为了方便表述,我将01与02作为一类,称之为:企业具有回购的权利;将03作为一类,称之为:客户具有回售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这两大类该如何进行处理
企业享有回购权利
这种情况下,尽管客户可能已经持有了该商品的实物,但是由于企业承诺回购或者有权回购该商品,导致客户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限制。
因此在销售时点,客户并没有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所以不能作为销售商品进行处理,那么应该作何处理呢?
我们分成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讨论
1、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
企业将商品卖了,然后再通过更低的价格将商品买了回来。
从结果上来看,企业不仅赚到了收益,而且商品的所有权仍在自己手中;而客户支付了对价,仅获得了这项商品一段期间的使用权。
从本质上看,这其实是一项租赁业务,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是租金。
所以,这项业务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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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商品卖了,然后通过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购,
从结果来看,客户不仅白嫖了商品一段时间的使用权,还赚了一笔。这从商业逻辑上似乎显得不太合理。
从本质上看,这是企业通过质押商品的方式向客户借了一笔钱,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是这笔借款的利息。
所以,这项业务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不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客户具有回售的权利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啥叫重大经济动因?
简单来说,就是客户有没有理由干这件事。
比如:该资产回购时的市场价值100万,而企业愿意以150万的价格进行回购。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客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01 具有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即客户很可能要求企业进行回购的。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控制权仍然未转移给客户,这就又回到我们上一个话题所讨论的内容了。
即: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视为租赁交易;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视为融资交易。
02 不具有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我们认为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
这时,就能够按照销售商品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但是,客户仍然有较小的可能要求企业进行回购并且也有这项权利,这种情况我们就不称之为“回购”,这种行为叫做“退货”
其本质是我们在先前的文章已经学习过的: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总结
售后回购,我们一共划分出了四种情形,其中有3种是控制权没有转移给客户的情形。这时,需要判断回购价格与原售价的关系,最终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处理。
唯一的一种情形,控制权发生了转移,最终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进行处理。
看到这里的小伙伴,别忘了再回头看看前文的那张思维导图,它既是本文的导读,也是本文的总结。
最后,关于售后回购,我们需要记住的实际上就六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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