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荐股”的“免费”陷阱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朱刚灵
“荐股”这一噱头,不光会吸引初涉股市的新股民的注意,就连摸爬滚打多年的老股民也难免会动心。有很多“荐股”还强调“免费”,这就更让人听得心痒痒。难不成天下真有此等好事,免费为股民开拓出一条通往“发家致富”的康庄大道?
然而,现实总会给大家泼一盆冷水,所谓“荐股”很多实际是诈骗团伙想出的诈骗招数, “免费”是有代价的,不法分子瞄准你的钱包才是真。
那么, “免费荐股”究竟是如何让众多股民一步步地落入圈套的呢?
“免费荐股”基本套路
“免费荐股”屡禁不止,究竟是怎样的套路总能蒙蔽股民的双眼?
我们借你一双“慧眼”,识破“免费荐股”那些套路。
(一)宣传“轰炸”,吸引人入荐股群。
不法分子一般会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发布微博头条、网络直播互动等方式开展虚假宣传,以“免费送涨停股” “注册送炒股本金” “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宣传字眼吸引投资者进入荐股微信群或者荐股QQ群。
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会在微博、微信上开设个人账号或者公众号冒充财经领域知名人士、专家等吸引投资者的目光。电话、微信、微博、网络直播、QQ、股票软件评论区等都是不法分子进行“免费荐股”的轰炸区。
另外, “免费荐股”型案件中,在投资者进入荐股群之前,不法分子通常不会向投资者收取入群费,以免费的形式让投资者放松警惕心理。
等投资者入群之后,不法分子再实施下一步违法犯罪行为。
(二)升级服务,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尽管投资者进入荐股群未被收取入会费等费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就能享受到“免费的午餐”。
相反,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则在一步步逼近投资者的腰包。
最为明显的一点是,入群之后,不法分子会在荐股群内发布各种信息,以升级“荐股服务”等各种名义,诱骗用户购买“荐股软件”或充值网络课程服务,等等,从中收取软件费或者服务费。
然而,上述“荐股软件”、网络课程服务不具有真实性。
与此同时,不法分子还会对入群的投资者进行一系列的筛选,留下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也愿意支付费用的投资者。
(三)荐股失灵,立刻推荐投资产品。
由于不法分子推荐的“牛股”“涨停股”趋势多半是虚构出来的,所以时常会遇到荐股失灵的问题。这时为了稳住已经入群的投资者,不法分子便会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搪塞投资者,同时会将投资者引入第三方投资平台进行下一步诈骗活动。
第三方投资平台内的投资产品应有尽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法分子做不到:小到贵金属、邮币卡、外汇,大到石油、大宗商品,甚至包装成电影投资的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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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还会着重宣传这些投资产品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等特点,吸引投资者继续向诈骗的圈套中跳。
有时候,为了增加虚假宣传的效果,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会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伪造的交易盈利截图,诱骗投资者进行下一步投资行为。
涉嫌多种犯罪
不法分子兜兜转转将投资者的钱款骗入囊中,这一系列行为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参与“免费荐股”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免费荐股”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罪名。
如前所述,除了向投资者推销“荐股软件”之外,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投资者提供不含有任何真实、有价值信息的“股票服务”,或者让投资者在第三方投资平台上购买不具有真实内容的投资产品(如贵金属、邮币卡、外汇、石油、大宗商品)等等,使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进而获得非法利益。显而易见,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已有多地法院对“免费荐股”犯罪团伙的成员作出了构成诈骗罪的判决。
(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未取得任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会成立一家公司,以“免费入荐股群”为噱头吸引各地股民,同时宣传、推销“荐股软件”以牟取非法利益。
而行为人因非法销售“荐股软件”极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证监会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 “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又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据此,在不具有任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行为人向投资者推销“荐股软件”并获取非法利益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实施“免费荐股”的行为人同样也可能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在对相关证券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发布在“免费荐股”群之后,行为人买卖或者持有证券,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属于“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犯罪主体通常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的犯罪行为便是典型的“抢帽子”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
当然,只要“免费荐股”反向操作买卖证券的行为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同样也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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