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6日电 证监会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在审计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股份)项目中存在出具虚假记载报告等行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5万元,并处以2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六项违法事实。
一是中兴财光华为新绿股份出具的2015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29日,新绿股份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经查,该报告文件存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907.29万元,虚增部分占当期公开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48.21%;按披露的毛利率测算,对2015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5497.46万元,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86.67%。2015年新绿股份与四家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陈某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40615.37万元,而在新绿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中,仅披露三家关联方,合计占用新绿股份资金10521万元,归还1600万元,实际发生额较当期公开披露发生额高出28494.37万元。
二是中兴财光华对银行存款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对银行存款实施充分函证程序,未对银行存款账户存在的不符事项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是中兴财光华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不当,分别为对应收账款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当,对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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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中兴财光华对存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没有实施控制测试的情况下,中兴财光华仅对新绿股份8个存货品种和2个牧场进行了抽盘检查,占全部存货品种的比例仅为1.6%,对60%的牧场未实施抽盘检查,存货抽盘比率较低,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五是中兴财光华对其他应收款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当。包括未关注其他应收款对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及期后情况;未对其他应收账款记账凭证与原始单据不符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
六是中兴财光华未执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程序。2016年6月,新绿股份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解除合作关系,改聘中兴财光华为2015年报的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关于与前任审计师沟通情况记录及评价的工作底稿中显示其已和前任会计师进行了电话沟通,但未见记录相应沟通情况,所附书面沟通函也无盖章、签字及相应的邮寄单据,中兴财光华无法提供实施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的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中兴财光华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5万元,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中兴财光华审计新绿股份签字项目合伙人孙国伟和中兴财光华审计新绿股份项目经理、签字会计师许洪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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