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单据,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之间仓储关系的证明文件,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属于以给付一定物品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因此,仓单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一般认为,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如此,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由于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是合为一体的。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讲,仓单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讲均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故而仓单质押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权利质押,而不是动产质押。
《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的内容包括:①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④储存场所;⑤储存期间;⑥仓储费;⑦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因此,仓单符合出质财产的基本要求:第一,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第二,具备可转让性。由于仓单是一种权利凭证,属于自付有价证券,因此仓单质押属于《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而存货质押属于第一节“动产质权”中的一种质押类型,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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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以仓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而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是二者在设立要件上的区别。
在仓单质押和存放在仓库中的存货质押中,虽然二者都需要第三方仓储公司的介入,但仓储公司在两种质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前者仓储公司仅作仓储货物的保管人,后者不仅要充当保管人,还要承担对存货进行流动性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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