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哪些(上市公司收购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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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哪些(上市公司收购要点解析)

证监会于2020年3月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点如下: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为上市公司收购。换言之,判断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关键指标是: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转移。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限制条件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1.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或受同一主体控制;

  2.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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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4.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5. 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6.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者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7.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持持有本公司股份;

  8. 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9.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四、什么情形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选任;

  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付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要约收购要点

  1. 要约收购包括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需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区别在于是收购各个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还是收购部分股份。

  2.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进行要约收购。但是,符合《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注: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困难企业重组且承诺3年锁定期、其他证监会认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注:包括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回购股份并注销导致投资者持股达30%、增发且承诺3年锁定期等)规定情形的,可以免于要约收购。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除符合前述免于要约收购规定外,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3. 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收购方还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至少一项规定的履约能力保证:(1)现金收购,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20%履约保证金;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除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外,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2)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明确的就支付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4. 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一般不得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时,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处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注:竞争要约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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