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款项融资
云信一种可流转、可融资、可拆分的标准化确权凭证(电子付款承诺函),该产品由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推出。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中车集团联合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其核心企业(一般为大型国企如中车集团)银行授信情况,向核心企业提供云信额度。核心企业根据其所属子企业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分配所属子企业可使用云信最高额度。该类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对上游供应商开具云信、作为付款承诺,供应商可选择将持有的云信:(1)部分持有或全额持有至到期;(2)部分或全额向银行、保理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申请融资,实现融资变现;(3)部分或全额流转、支付给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公司自客户收到云信后,将其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并于流转云信时予以终止确认。
请发行人披露:
(1)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内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票据是否均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是否均为自客户收到的云信;
(2)报告期各期云信的具体交易情况,持有及终止确认云信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
(1)云信的具体背景,运营及监管情况,主要业务流程,信用额度如何核定,具体费率及公允性,目前的使用情况及未来使用的趋势;
(2)结合云信流通的实质为商业/银行票据还是债权债务转移,实际发生的价值变动损益及其性质,说明将其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而非计入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其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结合云信使用双方、收到云信的非关联第三方等是否知晓云信的转让无追索权,债权债务的转移是否有书面文件及法律支持,开具云信能力的确认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实际发生过坏账损失等,说明云信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对持有云信的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计提政策及合理性;
(5)结合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一)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内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票据是否均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是否均为自客户收到的云信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5、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将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又以出售为目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至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票据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为公司收到的应收云信。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云信交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将已流转未到期的应收云信全部终止确认。
(一)云信的具体背景,运营及监管情况,主要业务流程,信用额度如何核定,具体费率及公允性,目前的使用情况及未来使用的趋势
1、云信的具体背景、运营及监管情况
云信是一种可流转、可融资、可拆分的电子付款承诺函,是由中企云链推出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中企云链是由中车集团联合中国铁建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于 2015 年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为国资委重点支持的“互联网+” 和央地协同创新平台。
中企云链已与全国多家银行就云信产品开展合作。根据中企云链官方网站披露,2021 年初,中企云链平台已注册企业用户超过 8 万家,实现云信确权超过 2,500 亿元、保理融资超过 1,500 亿元。
云信作为供应链金融产品,受到供应链金融与科技相关法规、政策等监管、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商务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于 2020 年 9 月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2、云信的主要业务流程,信用额度、具体费率及公允性
(1)云信的主要业务流程
中企云链向核心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云信额度,核心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对上游供应商开具云信、作为付款承诺,供应商可选择将持有的云信:①部分持有或全额持有至到期:云信到期时,原始开立云信方对云信还款,还款金额将自动划转到云信持有方的一般结算户。②部分或全额支付/流转:云信持有方将持有的云信转让给有交易背景的其他企业,结转应付账款。③部分或全额融资变现: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云信持有方将云信向金融机构或商业保理企业进行保理,并提供云信对应交易的发票、合同等资料证明交易真实性,实现融资。
(2)云信的信用额度确认
具体云信额度确定方式为:核心企业与合作银行、中企云链签订三方协议,以合作银行授予核心企业用于云信业务的授信额度,作为核心企业的云信开立额度。核心企业再根据下属企业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将自有云信开立额度分配至下属企业。
(3)云信的具体费率及公允性
如前述,云信持有者对云信可选择持有日到期、支付/流转、融资变现三种处理方式。其中,云信持有者在选择持有至到期、支付/流转时中企云链不会对其收取费用,当云信持有者选择融资变现方式时,中企云链会收取平台手续费,费率为融资变现金额的 0.2%,该费率为标准化定价,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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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云信流通的实质为商业/银行票据还是债权债务转移,实际发生的价值变动损益及其性质,说明将其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而非计入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其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云信为依托中企云链平台的一种基于贸易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付款承诺函,中企云链是由中车集团联合中国铁建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于 2015 年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中企云链根据核心企业(一般为大型央企、国企如中车集团)银行授信情况,向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云信额度,用于开立云信。该类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即云信开立方)在采购过程中对上游供应商开具云信作为付款承诺,供应商(即云信持有者)可选择将持有的云信进行拆分并转让,也可融资变现或持有至到期兑付。
报告期内, 应收云信计入应收款项融资,其公允价值变动原因主要系合同现金流量折现价值的变动。报告期各期末,应收云信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将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又以出售为目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至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票据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为公司收到的应收云信。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号) 的规定:“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根据《云信使用协议》,公司将持有云信流转后,云信持有人不可对公司再开展追偿,即满足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条件;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因流转云信被追偿的情况;综上,云信流转时可终止确认。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将部分应收云信流转用于偿还应付账款,对剩余云信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故公司对云信的持有目的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根据《云信使用协议》,云信不计算利息,但由于云信信用期小于 12 个月且未与时间价值以外的其他风险挂钩,因此应收云信为特定日期产生现金流量且仅为对以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综上,云信满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公司将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结合云信使用双方、收到云信的非关联第三方等是否知晓云信的转让无追索权,债权债务的转移是否有书面文件及法律支持,开具云信能力的确认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实际发生过坏账损失等,说明云信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云信使用双方、收到云信的非关联第三方等是否知晓云信的转让无追索权
根据《云信使用协议》规定“ 1.1)不可追索:已流转的云信由于云信开立方信用风险到期无法兑付时,云信到期时的最终持有人不能基于云信权利向云信流转过程中的各参与方追偿,但可以向云信开立方追偿。„„(3.2)云信的开立方、支付方、接收方及相应保荐商均同意云信及其对应债权可以转让,各方同时认可云信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云信拆分使用。拆分后的云信金额之和等于拆分前的云信金额。云信的流转使用不限次数,各次流转分别独立、不可追索。„„(5.4)商务合同项下的纠纷不影响云信与云信流转的效力,云信开立方仍须按照到期付款承诺函的约定偿还款项,云信开立方、支付方或接收方不得要求将已流转的云信退还给云信开立方、支付方,如需就商务合同进行退款、赔偿等,由相关方另行协商解决”。《云信使用协议》为云信使用者在使用前需签订的协议,故云信使用双方、收到云信的非关联第三方在使用云信前已知晓云信的转让无追索权。
2、债权债务的转移是否有书面文件及法律支持
《合同法》(2021 年 1 月 1 日失效)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合同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用云信方式结算的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不存在根据债权性质、与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此外,根据《云信使用协议》条款约定,“云信流转所涉债权转让通知由平台统一进行,以系统消息的方式实现”,即云信流转时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其债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支持。
3、开具云信能力的确认方式
目前,具备云信开具能力的企业大多为大型央企、国企及其下属子公司,且需获得银行授予企业的专用于云信的授信额度,进而保障云信开立方开具的云信均有银行授信支持。
4、是否实际发生过坏账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际发生云信兑付无效或因流转云信被追偿的情形,应收云信无实际坏账损失发生。
5、云信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年),“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任何时候(包括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逾期未收回时)购买方均不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不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企业可以认定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由前所述,根据《云信使用协议》,公司将持有云信(该云信非由公司开立)流转后,云信持有人不可对公司再开展追偿,满足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条件,故公司于云信流转时即可终止确认。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未就应收云信发生坏账损失,云信开立方均有银行授信额度。
综上,公司对云信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对持有云信的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计提政策及合理性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收云信满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故将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由于应收云信到期日均小于 12 个月,报告期内未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故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其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计提政策具有合理性。
(五)结合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公开检索的信息,具有云信业务的上市公司对其处理方式如下: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
注: 除中国中车外,其他同行业 可比公司未见与云信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披露,中国中车仅披露 2018 年对云信的会计处理情况,苏美达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收云信满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故将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上述上市公司亦将应收云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方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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