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甲借款人向乙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丙作为该贷款的连带保证人,提供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甲乙双方协商贷款展期一年,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3日。并不同意展期,也没有在《展期协议上》签字。2021年8月10日,乙银行将甲、丙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对全部自2019年5月23日至起诉之日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丙是否应当对2020年5月23日之后欠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二、分析探究
首先,贷款展期的当事人是谁?是否包括担保人?我们知道,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贷款展期指的是对还款期限的延展,本质上还是原来的那笔借款,并没有发生新的贷款业务,因此,原来的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借款人与贷款人还是展期协议的当事人,不能发生变更,那就是甲和乙,与丙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谁?是否包括借款人乙?保证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给债权人提供。如此说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并没有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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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得出,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的《展期协议》当然是有效的。既然有效,只能约束借款人甲和银行乙,但是对保证人不产生约束力。那贷款展期后对保证人有什么影响呢?
我们从保证人的地位说起,保证人是牺牲自己的利益,只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责任已经是十分重大,可以说其舍弃了身家性命只为了债权人乙,且其承担的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然保证人丙的责任如此重大,那在没有经过其同意,就不能再加重保证人丙的责任了,我们要对这样勇敢的丙一点仁慈。具体如何操作呢?就是给与丙逃脱部分本息清偿责任的机会。对应到本案中,就是自2020年5月23日,借款到期后,以此时间点的借款本金为准,承担这部分本金的连带清偿责任。且以此本金为准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个对保证人仁慈的机会就是保证期间的从2020年5月24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展期后的2021年5月24日开始计算。
三、总结
我们对于英勇的连带保证人一定要仁慈,不能动不动就家中其责任。就如同我们原来《担保法》中关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推定一样,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原来《担保法》直接推定为连带保证,这是多么荒唐的决定,这样的决定,让无数牺牲自己全部生家性命提供保证的保证人苦不堪言、走投无路。《民法典》来了之后,我们也毅然决然的对之前的错误说再见,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视为一般保证,这才是对勇敢的保证人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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