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讲一个烧脑的,大家做好思想准备。
钱,大家缺吗?不缺钱的请务必私信,我们认识一下。
着急用钱的时候大家会怎么做?当然是借钱啦!
钱可不是那么好借的。跟朋友亲戚借,不仅额度小,还可能伤感情,不如跟机构(银行或者小贷公司等等)借。
机构说可以借,不过把房子、车子拿来抵押。
我就是因为没有房子、车子,才要借钱买的!鸡还没有呢,哪儿来的蛋!
没有抵押物就借到钱?可能吗?
一
先讲两个概念。
第一个概念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目前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源自百度百科)
比如说我着急结婚,想买辆车,需要10万元,但是我没有这么多钱啊!这时我找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由这家公司出10万元买这辆车,车买到后租给我用,我每个月付1万元租金,等到12个月后,我一共付了12万元租金,汽车租赁公司再把汽车1元卖给我。
在这个关系里,我没有抵押物,也没借钱,但是买到了车,享受了生活,汽车租赁公司也挣了2万元,大家各取所需。
第二个概念叫“售后回租”,这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常用形式。
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此种租赁形式称为回租。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回租的对象多为已使用的旧物品。
(源自百度百科)
比如说我已经买了一辆车,生了孩子后需要换个大点的房子,但是我没有这么多钱啊!东拼西凑之后还差10万元。这时我找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把车卖给了这家公司,这家公司立即给了我10万元,而且把车又租给了我,我每个月付1万元租金,等到12个月后,我一共付了12万元租金,汽车租赁公司再把汽车1元卖给我。
大家还跟得上吗?是不是觉得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售后回租都是为了解决我那10万元的缺口?这不就是借款吗?
实质确实是借款,那为什么取这么绕口的名字呢?!
因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直接借款还是有不同的。继续烧脑一下——
二
举个例子。
主角:
刘备——荆州大厦的管理人;
孙权——吴国公司的董事长;
刘琦——刘表的儿子,刘备的侄子,隐藏身份待揭秘。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先画个图。
刘备漂泊半生,终于在堂哥刘表去世之后,接手了荆州大厦。荆州大厦虽然地处繁华街区,是商家必争之地,但毕竟容量有限,不足以做大买卖。
刘备的志向是以荆州大厦为根基,并购蜀国公司,然后向全国发展。想法是好的,但刘备现在手头实在没钱。
与刘备不同,孙权却是年少有成,早早的就掌管了家族企业吴国公司,管理着大批办公楼资产。
孙权早就对荆州大厦感兴趣,在刘表管理的时候就好多次想并购过来,但都没成功。
2018年11月,刘备和孙权的机会都来了。他们谈好了一个关于荆州大厦的售后回租方案。
2018年11月20日,刘备和吴国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①吴国公司作为出租人,刘备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刘备将其所有的荆州大厦出售给吴国公司,购买价款为2000万元;
②吴国公司支付购买价款2000万元之日起即是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③刘备再从吴国公司处租回荆州大厦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起租日为2018年11月21日;
④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每月15日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万元;
⑤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刘备公司为取得荆州大厦的所有权应向吴国公司支付价款2万元。
⑥若刘备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根本违约,荆州大厦归吴国公司所有,刘备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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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刘备向吴国公司出具“所有权声明函”,主要内容为:我刘备确认,拥有荆州大厦完整、独立的所有权,我刘备有权自行处置(包括出售给贵公司)荆州大厦。特此声明!
2018年11月21日,吴国公司支付刘备2000万元,同时发出“接收证书”,主要内容为:吴国公司确认接收荆州大厦,从今日起吴国公司为荆州大厦所有权人。
2019年6月开始,刘备做生意赔了钱,资金周转不开,从当月起就欠了吴国公司租金。
2019年12月,吴国公司给刘备发来通知,主要内容为:刘备已连续6个月欠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荆州大厦归吴国公司所有,刘备无权要求返还。
三
在刘备看来,虽然觉得吴国公司做的没任何过错,一定意义上说还挺有情义,但是荆州大厦是命根子啊,就算希望渺茫,还是要试着要回来。
吴国公司态度很明确——坚决不还。
2020年6月,刘备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把吴国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查明了一些信息:
①荆州大厦做为不动产,一直登记在刘表名下,去世后也没有做登记的变更。
②刘表没有留下遗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只有刘琦。
③2018年11月10日,刘备发通知给刘琦,主要内容为:刘琦贤侄,为了业务发展,根据与吴国公司确定的售后回租方案,计划把荆州大厦出售给吴国公司,两年后再购回。
④刘琦当时重病,这份通知收到了,但一直没有回复。
那么问题来了:
1、在刘备出售之前,荆州大厦是谁的?
自刘表去世之后,荆州大厦一直由刘备经营管理,刘备有实质的控制权,而且给吴国公司的“所有权声明函”中写的很清楚,荆州大厦是刘备的。
荆州大厦真的是刘备的吗?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捋一下过程,在刘表生前,荆州大厦当然是刘表的,刘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只有儿子刘琦符合继承条件,因此荆州大厦由刘琦继承,没有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刘琦对荆州大厦的所有权。
2、刘备出售之后,荆州大厦是谁的?
刘备在出售之前,专门发了通知给刘琦,刘琦没有回复,在刘备看来就是默认,而且吴国公司专门发来“接收证书”,声明已经接收荆州大厦,拥有所有权,生米煮成熟饭了。
荆州大厦变成吴国公司的了?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不动产的物权包含所有权,所有权的变更只能登记后生效,刘琦承认或否认、吴国公司是否接收都没有影响,荆州大厦还是刘琦的。
3、看来整个售后回租方案从根子上就是错的,《融资租赁合同》还能执行吗?
首先,需要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虽然荆州大厦的所有权变动是无效的,但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
其次,需要判断《融资租赁合同》能否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法院判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转移荆州大厦的所有权,实际是借款的法律关系,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继续执行,刘备还欠租金,当做借款继续还钱就可以了,当然刘备确实违约了。
刘备的命根子荆州大厦终于还是从吴国公司那里讨回来了,不过,是替刘琦讨回来的。
创业还未成功,刘备仍需努力啊!
融资租赁与直接借款的不同点还挺多的,我们只是从法律关系方面稍作探讨,其他还有现金流、会计处理、税费等等多个方面的不同点,大家有兴趣可以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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