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群体在股权分配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出资多少决定股份的多少,二是综合考虑每个人的能力、作用来相应决定所持股权的比例。仅仅从初期资本投入角度来看,前者是非常合理的;但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后者也许更加合理。不管这些公司是以何种方式确定的最后股权分配,但我们总结出最终的结构形态大致可归为三大类:
1.一股独大
一股独大也就是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被一个股东占有、绝对控股、绝对掌控企业决策权,其他股东基本没有话语权。
现象:比如三人合伙股份为90%、8%、2%
优点:这类公司类似于基层军事组织,决策迅速,组织精干,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最高。
缺点:一股独大,一种极端形态。容易形成独断专行的决策习惯,遇到重大变革,容易错误判断,导致决策的失误,从而“其成也速,其败也速”。
2.绝对均等
若干股东在创业之初或企业发展过程中,将股权绝对平均分割,让每一个股东所持股权完全一样的理想化平均主义。各个股东在公司里享有完全均等的发言权,凡事大家共同决策,风险一起承担。
现象:比如三人合伙股份为34%、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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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这类公司在“老大”的出色治理下,在企业的最初发展阶段,在同等条件下,其获得的发展是最为迅速的。企业对各个方面的资源的需要,以及这些资源的取得,都是效率和质量最高的,即使“老大”某些能力不足,其弥补或加强的能力和速度也比较强。
缺点:绝对均等,另外一种极端形态。这种情形往往是因为创始人之间“道义”、“义气”、“理想”等起作用的结果。这类公司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到了“分金银”、“排座次”、“传宗接代”的时候,问题和矛盾就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了,带来的可能不仅仅是“地震”,甚至可能是“崩盘”。
3.相对均等
相对均等是区别于上述“一股独大”和“绝对均等”,且介于两者之间的股权分布状态。在比较分散的前提下,一个或少数几个股东占有相对比较集中的股权,相对控股,并发挥召集人的作用。
现象:比如三人合伙股份为50%、30%、20%,
优点:这类公司一方面缺乏足以控制全局的“家长”,另一方面也缺乏“同生共死”的理想化氛围。作为理性的组织,任何公司不会愿意用损失自己的利益(现实的利益、潜在的利益,眼前的利益、长远的利益)来做一些无谓的事情。所以,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这种股权结构是最稳定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普遍表现。
缺点:其发展的速度不会特别快,成长也会出现更多的波折,历经更多的磨难,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失去方向、资源、支持,许多公司没有等到长大就发生了“夭折”,而活到“成人”阶段的,一般会比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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