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之夭夭 灼灼其华 之子于归 宜其室家
婚姻,是被人们给予美好期望最多的事情之一。一桩婚姻的背后,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两个原有家庭的融合、夫妻两人的磨合和包容、新生命的到来……
幸福的婚姻可能是一个样子的,相敬如宾、有儿有女、平安健康、其乐融融;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
现代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巨大变化不仅使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为婚姻关系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很难简单的将某些婚姻归于“幸福”或“不幸”。
父母一辈的人,哀叹于“世风日下”,离婚率逐年攀升。但身处社会进步洪流中的每一个人,或多或少都得正视这个现实。
坦诚面对、顺势而为胜过于牢骚太盛、一味抱怨。
今天,要讨论到的是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涉及纠纷比较多的一个点:婚嫁金。
婚姻纠纷中婚嫁金的争议焦点
或听或见或遭遇,其实大家对于婚嫁金的争议案件都不陌生。无非是婚姻关系不能继续时,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项内容,双方对于婚嫁金的认定、金额、用途、归属等产生了争执。
而且,在或长或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最初的资金来源、意图、用在了哪里、为谁而用、发生了哪些变化都变得错综复杂,争议的复杂性因此而增加。
万变不离其宗,产生争议的核心原因是在岁月的洗礼下,婚嫁金部分或全部混同在了家庭其他资产中。
我们常见的比如结婚时父母资助首付款买房,婚后换房时,出售旧房购买新。新购买的房产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旦遇到婚姻危机分割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就会觉得吃亏了。
再比如父母给儿女的各种形式的资产,或是现金、或是存款、或是首饰、或是陪嫁物品、或是汽车等等,也都面临着类似的情况。
随着法律的完善、司法实践的丰富,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会更多的平衡合法与合情合理的关系,但毕竟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往往还是会不同程度的受到“不公正”待遇。
除了万不得已时法律的介入,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或建立后,有没有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呢?
人寿保单在世界范围内都被视作是能够最大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工具之一。
人寿保单作为婚嫁金的好处
Save the earth
No.1 人寿保单具有持续的资产隔离作用
既然婚嫁金纠纷的根源是资产混同,那么想要从根上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抓住重点,对婚嫁金进行必要的资产隔离。
隔离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有效的。
隔离也必须是持续的,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人寿保单具有“专属账户”的功能,进入账户的资金及其产生的价值就有了专属性。
人寿保单通常也是和被保险人生命等长的,具有司法上承认的人身归属性。在很多的判例中,人寿保单都能够得以保全,而不会随着被保险人和他人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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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人寿保单具有稳定的保值增值特点
资管新规出台后,打破了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目前,人寿保单是和单家银行50万元以内存款、国债安全等级最高的三类金融资产。
《保险法》第92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标的的保险,生存或者身故)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保单的收益也是“时间+复利”的最好体现,目前大多数人寿保单,在交费结束后或者保单生效后的第4-8年,都会进入长达终身的复利受益期,越往后收益越高。作为父母为孩子准备的一份长期资产计划,是非常合适的。
No.3 人寿保单能够提供随时变现的现金流
资产和现金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经常会被混淆。我们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拥有的资产就是可以用的现金,其实不然。实务中碰到的案例层出不穷。
比如说有家庭成员罹患了重大疾病,急需大额治疗费用,这个时候,我们可能要选择出售一套房产来筹集这笔钱。由于时间不等人,要尽量早的抓住最佳治疗时机,这个时候尽早拿到钱成为首要目标。而我们都知道,越着急卖房子,价格就越要比市价低。低价成交是这种情景下的普遍现象,实际上是一种“资产亏损”、也可以看作是资产变现的成本。
而人寿保单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在进入受益期后,保单价值的部分或全部是随时能够0成本、0税费变现的,不存在紧急用钱损耗的问题。
无论是婚嫁金,还是父母给子女的其他经济利益,除了关注额度多少,还应该关注子女使用这笔资产的便捷性。会不会产生额外的损失或成本?显然,人寿保单是能够很好的规避这类成本的。
No.4 人寿保单兼具婚姻存续期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
特别是父母为子女投保、作为婚嫁金、在婚前就已经生效的保单,这一作用更突出。道理很简单,如前所述,婚前保单具有天然的资产隔离作用,与婚后才产生的财产债务关系能够明确的区分开来。
即使有些保单涉及结婚后续期交费,最多也仅限于婚内交费部分对应的保单利益,或需分割。婚前及婚姻关系接触后产生的保单利益都不受影响。
假使婚姻中的一方面临债务风险,另一方婚前拥有的人寿保单是避免连带债务风险的利器。
写在最后,一位母亲的视角
在自己没有当妈妈以前,作为一名保险行业从业者,我也从来没有关注过人寿保单作为婚嫁金的独特作用。
有了孩子以后,和所有妈妈一样,凡事都开始为孩子做最好的打算。
女儿4岁时,我为她投保了第一份人寿保单。
不只有一位客户遇到了婚嫁金纠纷的问题,咨询过程中我都会以我为例,演示如何利用人寿保单来最大化的为孩子们提供经济保护。
我们身处的社会是一个越来越进步的社会。社会进步体现在方方面面,当然也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除了传统的公序良俗,也要越来越多的遵循法律底线,哪怕是一家人。
这不是人情冷漠的倒退,而是法治进步在人际关系领域的体现。
我会把这句话讲给每一位来咨询的客户:今天我们考虑婚姻风险,并不意味着要为离婚做准备,更重要的是对婚姻双方形成经济约束、 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最稳妥的经济保护,而使婚姻关系在自律的框架内更稳固
毕竟,人性是不能轻易挑战的,别人如是,我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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