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些地方政府陆续禁止辖区内的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经营,网络借贷业是否会在不久的将来被人为消亡是当前的热点话题。新兴行业发展出现问题是正常现象,疏而不堵才是正确做法。作为国家治理有效手段的政府审计有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新兴行业需要政府审计的介入,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使从业者规范经营。
政府审计机关已经开展多年的金融审计,为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同样,政府审计机关也应该进入互联网金融业,开展风险审计,促进新兴行业发展。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网络借贷业风险审计需要从制度上给予保障。
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审计的基本理念
网络借贷业开展政府审计主要目的是防范新兴行业风险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网络借贷业实行小额分散投资,属于典型的涉众型行业。由于投资者缺乏投资知识,不能有效识别投资风险,投资存在羊群效应,即冲动效仿和过度投资。这既反映出投资者合格性和适当性存在问题,也说明当前的网络借贷业监管有效性不足。
国家对于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保护是各国通行做法,作为国家治理机构之一的政府审计机关也有责任保护大众投资者权益。网络借贷业在经历快速野蛮发展后频频爆雷,大量投资者利益受损,热情度一落千丈。美国在2010年出现社会各界对于该行业发展和管理提出质疑问题,美国审计署受联邦政府委托于2011年发布了审计报告,认为可以维持现状,美国政府据此未对行业改变管理。此情形说明审计机关在行业遇到重大风险时有责任进入这一行业,把控行业风险,强化行业协同监管。
赋权是开展风险审计的根本性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化解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网络借贷业需要政府审计,审计机关对法律未授权的内容无权开展业务。对于未使用政府资金的网络借贷业风险审计、投资者保护等审计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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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推进制度建设,体现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为促进网络借贷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这一行业的政府风险审计制度,当前应该修改审计法律制度,赋予政府审计机关防范和化解网络借贷业风险的职权和职责,以更好地保护涉众型投资者权益。同时,立法需要明确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网络借贷业风险审计的具体内容,给审计机关开展工作指明方向。
预警是开展风险审计的关键性内容
政府审计机关应该从三个方面开展网络借贷业的风险审计。
第一,审查投资者合格性和适当性,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网络借贷风险不仅来源于借款方的违约和欺诈,还有来源于网络平台的欺诈,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很多,只有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提高其进入行业的积极性,增加行业的繁荣度。政府审计应该保障合格的投资者才能进入此行业,合格性审计主要是确保投资者具备网络投资经验,保障投资者能充分了解投资结果,确保投资行为能体现投资者的真实意愿。适当性审计主要是确保投资者投资与自身情况相匹配,需要对于投资的环境,投资额度进行审计,确保投资者是能够承担投资不利后果的理性投资者,投资出现风险之后不影响投资者工作和生活。
第二,跟踪网络平台的信息宣传,提供安全的投资环境。首先,政府审计机关应该对平台的信息进行跟踪审计,主要鉴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投资者提供透明的市场信息。其次,审计机关应该对平台的不当宣传进行审计。网络借贷业需要对网络平台宣传进行限制,防止投资者冲动投资。网络平台不应该在公开场所进行投资宣传,主要是基于投资者并不都是合格的投资者,同时,对于特定场所的宣传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
第三,发布审计报告,进行行业风险预警。网络借贷业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审计机关对于网络借贷业进行风险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监管机关发送结果,协同监督整改,起到风险预警作用。具体可以从网络平台的资质、平台资金运用,平台业务开展来审计。对于网络平台的资质审计需要确保投资人是真正从事投资的人,同时是有资金从事投资及有能力管理企业的人;对于平台资金运用进行跟踪审计,以期判断资金的真正用途,使投资资金能够按照预期的用途被使用。对于平台的业务开展跟踪审计,判断平台的业务创新度,对于创新业务进行审计,分析潜在的风险,发布风险提示,保障创新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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