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见第三人(特别是关联方)代付款义务人支付费用或交纳保证金的现象,这种事情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可以忽略不计,只要该收的款项一分不少;另一种则认为这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相关纠纷鲜有发生,倾向于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不在少数。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好比生活中的老子替儿子买单、哥哥替弟弟付钱或者朋友之间帮忙代付,都是司空见惯。但下面这则案例就说明,这个问题没有那么简单了。
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某担保公司交存一笔保证金作为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却是乙公司代甲企业支付,但并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确认。后来担保公司为甲企业向银行代偿,然后直接扣留乙公司代交的保证金。这时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乙公司虽然向担保公司的账户打入一笔钱,但不是代甲企业交纳保证金,而是因为一场误会导致,现要求担保公司立即返还,当然遭到担保公司拒绝,于是乙公司将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担保公司为此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了许多间接证据来反驳乙公司的主张,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但相当劳神费力,还花了一笔律师费。
其实,只要稍微有点法律常识,就应当知道这里面的法律风险了。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利益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受损方返还。如果收款方不能证明收款的合同或者法律依据,则须承担返还财产义务。既然第三方代付时,各方对代付款行为的性质没有争议,为何不事先对此进行书面确认呢。至于确认的方式,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第一,三方通过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第二,付款义务人向担保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委托人和受托人皆要签章;第三,付款义务人和实际付款人共同向担保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其中关键是实际付款方对于代付款行为的确认。
这也再次说明,偷懒和侥幸心理是滋生法律风险的温床。
示例:
委 托 书
本公司兹委托 公司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 合同(协议)项下 费/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 元。
特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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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确 认 函
:
受委托人 公司委托,本公司代委托人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编号 合同(协议)项下的 费/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 元。
特此确认
受托人(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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