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猫的初心是通过这个号把自己在学习办案及生活中的点滴进行归纳,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思考的高度、深度与广度,就此会不定期和大家分享自己的办案笔记。
律师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保持不断地学习,并及时总结整理办案经验及学习的要点,小猫最近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虽然很小,但小猫还是花了相当的时间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学习,并完成下述笔记,希望该等笔记对于大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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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息规定的变化
序号 |
法律文件名称 |
制定时间 |
修正/废止时间 |
关于利息规定的要点 |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1991年8月13日颁布施行,2008.12.31日修改并施行 |
2015年9月1日废止 |
不得超过4倍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5年9月1日施行 |
2020年8月20日起按修正后内容执行 |
两线三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 |
2020年8月18日修正,2020年8月20日施行 |
2021年1月1日起按修正后内容执行 |
不得超过LPR4倍。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
|
4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2021年1月1日施行 |
现行有效 |
不得超过LPR4倍。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和第二次修正关于利息适用的对比与归纳。
(1)变化的对比
两次修正最大的变化主要是对于何时起开始适用利息最高不得超过LPR4倍,两次修正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归纳与适用:
第二次修正正式施行后,关于何时开始适用利息最高不得超过LPR4倍有了明确的规定,归纳如下:
案件受理时间 |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
计息期间 |
适用利率最高限额 |
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
|
计息日起到还款日期间 |
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 |
|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 |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 |
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 |
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 |
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 |
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 |
||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 |
计息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 |
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 |
3. 规避利息最高上限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规定了最高上限后,为了规避该等上线规定,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手续费,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为了杜绝该等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管怎么约定,如果总计不超过LPR的两倍,该等费用是可以支持的,若总计超过前述上线,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4.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是否支持。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以及规定是如何变化,在根据规定的变化进行归纳总结: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a.《合同法》在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b.司法解释,从最初的规定到第二次修正其规定都没有变化,均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c.《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归纳与适用
从《合同法》到司法解释到《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这个问题的认定是逐步放大的过程,具体如下:
a.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形下,《合同法》仅是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才视为约定不支付利息,到了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则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所有主体之间的借贷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的利息的,均认为不需要支付利息。
b.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到了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则进行明确区分和细化: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当事人约定不明,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进行确定。
5.禁止高利贷与职业放贷人认定
(1)高利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设置了两线三区制度,放宽了对于利率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P2P的假性繁荣,高利贷现象的泛滥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解释在第一次修正和第二次修正中废除了两线三区制度的规定,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
(2) 职业放贷人认定
与高利贷紧密相关就是对于职业放贷人严格约束,司法解释规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那到底何谓“职业放贷人”,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为准确进行确定,下面小猫先和大家一起总结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根据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归纳。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a.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b.“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c.“第53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d.“……要考虑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因素综合认定某一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依法认定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
——《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归纳与适用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案件之时,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以及所收集的其他证据去证明。
a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b. 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
c. 以营利为目的;
d. 放贷对象为不特定对象;
上面就是小猫和大家分享的笔记,希望大家喜欢并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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