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股票行情分析(申万宏源去年净利增21%达94亿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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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昨日晚间,申万宏源(000166.SZ)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43.07亿元,同比增长16.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93.98亿元,同比增长21.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1.77亿元,同比增长20.3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8.18亿元,上年同期为-177.47亿元。

今日,申万宏源股价小幅下跌,截至收盘报4.38元,跌幅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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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申万宏源基本每股收益0.38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22.5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26%,较上年同期增加1.21个百分点。

申万宏源拟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A股和H股总股本250.40亿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5.04亿元。

截至2021年末,申万宏源的资产总额为6010.11亿元,同比增长22.37%;负债总额4939.57亿元,同比增长23.17%;资产负债率为78.43%,同比增长1.35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1.57,上年同期为1.68;速动比率1.56,上年同期为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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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报披露,申万宏源的业务划分企业金融、个人金融、机构服务及交易、投资管理四大板块。

2021年,申万宏源的企业金融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35.99亿元,同比增长58.87%,其中投资银行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21.98亿元,同比增长47.16%;本金投资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4.01亿元,同比增长81.53%。

公司个人金融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96.60亿元,同比增长7.25%;机构服务及交易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95.70亿元,同比增长20.78%;投资管理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4.79亿元,同比下降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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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权融资业务方面,2021年公司承销总规模345.65亿元,承销家数29家。其中再融资承销规模235.59亿元,承销家数18家;科创板IPO承销规模55.64亿元,承销家数4家;截至2021年末,公司IPO在审项目27家。境外股权融资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完成9家保荐新股上市项目,承揽16家财务顾问项目。

境内债权融资业务方面,2021年公司债券全口径(含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发行329只,发行规模2257.64亿元,同比增长51.40%。境外债权融资业务方面,公司共完成62单债权承销/配售项目,较2020年度增加39单。

2021年,申万宏源完成并购重组项目交易规模2489.70亿元。

个人金融业务板块方面,申万宏源期末证券客户托管资产达到4.38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91%,市场占有率6.06%;实现代理买卖业务净收入43.45亿元,稳居行业前列;大赢家APP月活跃度均值166.06万,同比增长15.51%,月活跃度峰值达189.83万,较上年增长1.77%。

截至2021年末,申万宏源的融资业务余额725.92亿元(证券公司监管报表填报口径),融券业务余额57.93亿元。公司整体融资融券业务的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85.29%,较上年末提升17.09个百分点。申万宏源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股票质押业务融资余额58.76亿元,较上年末下降48.90%。

2021年,申万宏源的信用减值损失为5.22亿元,同比下降34.61%,主要是应收款项、融出资金等新增计提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减少;其他资产减值损失1.17亿元,同比增长604.65%,主要是大宗商品存货计提减值损失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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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1年末,申万宏源在职员工合计11440人,其中申万宏源集团公司96人,申万宏源证券及其子公司10774人(申万宏源证券7651人,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合计3123人),其他子公司合计570人。

2021年末,申万宏源应付职工薪酬62.27亿元,上年同期为51.7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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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申万宏源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71.93亿元,上年同期为53.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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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2021年,申万宏源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82.42亿元,上年同期为68.97亿元,同比增长19.49%。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证券及其子公司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诉刘祥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12月,公司与刘祥代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刘祥代开展融资购买股票业务期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后经公司强制平仓,尚欠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0,763.24万元未还。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祥代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起诉。2021年10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2.公司诉张留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6月,公司与张留洋签订《申万宏源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张留洋开展融资购买股票业务期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后经公司强制平仓,尚欠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8,540.08万元未还。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留洋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起诉。2021年9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张留洋提出上诉。2021年11月,因张留洋未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一审判决生效。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3.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案

2019年10月,公司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光伏”)、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盛资产”)签订《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来光伏为基金委托人、泓盛资产为基金管理人,公司为基金托管人。中来光伏认为泓盛资产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认为公司未尽托管人的相应义务,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泓盛资产赔偿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2)公司作为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裁决。

4.公司诉RAASCHINA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公司与RAASCHINALIMITED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RAASCHINALIMITED向公司融入资金,科瑞天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3月,公司、RAASCHINALIMITED、深圳莱士、科瑞天诚签订了《补充协议》。2018年9月,深圳莱士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AASCHINALIMITED向公司支付未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深圳莱士向公司支付相关利息,科瑞天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21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11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主要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拟向法院申请执行。

5.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2015年11月,申万创新投与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联行”)等签署了《上海祺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16年11月,申万创新投与上海世联行签署了《关于上海祺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后上海世联行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申万创新投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世联行履行收购义务,支付投资款及协议约定的回购利息合计人民币6,178.54万元。2021年4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裁决。

6.公司诉邹勇、李亚丽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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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公司与邹勇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邹勇向公司融入人民币13,600万元,其配偶李亚丽承担连带责任。期间,邹勇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未在履约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约定的预警值以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勇归还本金人民币7,368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违约金,李亚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2021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本案。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7.公司(代表资管计划管理人)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张奈、柳长庆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系列案

(1)2019年12月,公司代表申万宏源聚龙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聚龙”)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安吉聚龙向资管计划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2,260万元。柳永铨及其配偶张奈提供连带保证,柳长庆提供质押担保。期间,安吉聚龙偿还了部分本金。因安吉聚龙未采取措施维持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未按照公司要求提前购回,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吉聚龙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10,682.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柳永铨、张奈、柳长庆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2)2019年12月,公司代表申万宏源聚龙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柳永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柳永诠向资管计划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37,540万元,其配偶张奈承担连带责任,安吉聚龙提供连带保证,柳长庆提供质押担保。期间,柳永诠未采取措施维持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未按照公司要求提前购回,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永铨、张奈共同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37,54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安吉聚龙和柳长庆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3)2020年4月,公司代表申万宏源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柳永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柳永诠向资管计划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5,820.76万元,其配偶张奈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质押担保,柳长庆提供质押担保。期间,柳永诠未采取措施维持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未按照公司要求提前购回,在合约到期时也未履行购回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永铨张奈共同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15,820.76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柳长庆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4)2020年4月,公司代表申万宏源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周素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周素芹向资管计划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6,076.52万元,其配偶柳长庆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质押担保,张奈提供质押担保。期间,周素芹未采取措施维持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未按照公司要求提前购回,在合约到期时也未履行购回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素芹、柳长庆共同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16,076.52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张奈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上述诉讼事项均于2021年7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通知书。截至目前,均尚

未判决。

8.公司诉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协议纠纷案

2018年10月,公司所管理的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臻意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展了五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合计本金10,596万元。后开源证券在约定的到期日未履行正回购方的还款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为维护公司及委托人合法权益,公司于2021年8月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2021年11月,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金融法院申请执行。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证券遗留案件最近进展如下:

1.公司诉翁武游、林永飞、翁雅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6年6月及2018年2月,公司与翁武游分别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翁武游向公司融入合计人民币9,900万元的资金,林永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持有的“摩登大道”作为质押标的股票,林永飞配偶翁雅云予以确认。2018年12月,翁武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截至目前,

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2.公司诉沈培今、朱礼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4月,公司与沈培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沈培今向公司融入人民币70,000万元的资金,其配偶朱礼静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0月,沈培今履约保障比例跌至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以下,且未依约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预警值以上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培今、朱礼静支付本金未偿还人民币69,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2021年1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3.公司诉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

(1)2017年3月,公司与柯宗贵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贵向公司融入人民币8,300万元,其配偶陈色琴承担连带责任,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马美容提供质押担保。柯宗贵自2020年3月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年10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柯宗贵一方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2)2017年3月,公司与柯宗贵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贵向公司融入人民币10,000万元,其配偶陈色琴承担连带责任,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马美容提供质押担保,期间柯宗贵向公司归还了4,000万本金。柯宗贵自2020年3月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年10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柯宗贵一方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3)2017年7月,公司与柯宗贵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贵向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9,000万元,其配偶陈色琴承担连带责任,马美容提供质押担保,期间柯宗贵归还了部分本金,后柯宗贵后续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支付本金人民币2,17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2020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柯宗贵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4.公司诉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

(1)2017年7月,公司与柯宗庆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庆向公司融入人民币6,500万元,其配偶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期间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柯宗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柯宗庆需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696.42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柯宗庆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2018年4月,公司与柯宗庆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庆向公司融入人民币6,990万元,其配偶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期间,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柯宗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柯宗庆需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4,323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柯宗庆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018年4月,公司与柯宗庆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庆向公司融入人民币2,510万元,其配偶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期间,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柯宗庆未依约回购本息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柯宗庆需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499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柯宗庆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公司诉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协议违约纠纷案

2018年10月,公司所管理的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管理的创金合信邻水融富2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邻水融富2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成交金额为7,000万元,质押债券为“17国购01”100,000手。2019年1月,创金合信及其管理的邻水融富2号在约定的到期日未履行资金融入方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委托人合法权益,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1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邻水融富2号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7,109.39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截至目前,邻水融富2号未能按照裁决书履行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6.公司诉蔡小如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6月,公司与蔡小如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蔡小如向公司融入了人民币9,150万元,期间蔡小如部分购回合计1,580万元,后蔡小如未依约完成全部购回,构成违约。2019年8月,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19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蔡小如向公司返还人民币7,57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公司收到法院执行的所有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本案结案。

7.公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8年,公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中信国安向公司融入资金,2018年10月,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中信国安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12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本并获得受理,要求支付本金人民币4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后本案移送北京市三中院处理。2021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要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拟向法院申请执行。

8.公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8年3月,公司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投资”)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国安投资向公司融入资金,中信国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0月,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国安投资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中信国安亦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构成违约。2019年12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并获得受理,要求支付本金人民币32,896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后本案移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要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拟向法院申请执行。

9.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违约案

2016年,申万创新投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申万创新投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0,000万元,由光大信托公司向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中科建设”)发放信托贷款,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后中科建设到期未支付相应利息,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后光大信托公司与申万创新投合意终止信托,并将其基于相关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申万创新投。2018年9月,申万创新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中科建设向申万创新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及利息、支付罚息、律师费,中科龙轩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1月,申万创新投收到该案件一审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后申万创新投就该裁定上诉。2021年8月,申万创新投收到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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